在德國獲得居留許可所需的文件

取得德國居留證需要什麼文件? 以下是德國的居留許可和居住法的類型。



德國外國人法案

在德國獲得居留許可的一般信息

特殊居留許可法適用於前往德國的外國人。 沒有德國國籍的人被視為外國人。

來自歐盟以外的外國人

沒有歐盟公民身份的外國人被定義為第三國國民(Drittstaatsangehörige)。 此處提供的信息與該集團在德國的法律地位有關。 有關歐盟公民的信息,另請參閱 部分歐盟(EU)國家的公民和家庭成員。

關於非歐盟公民的外國人所在地的詳細信息(Drittstaatsangehöri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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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居住法

第三國國民在抵達時受到“居留法”的約束並留在德國。 居住法規定了兩個單獨的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許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和“永久居留許可”(Aufenthalterlaubnis)。 關於第三國國民的法律地位的其他差異是基於居住的目的和相應頒發的居留許可。

附加信息:簽證是一種居留許可。 該內容適用於下述兩種居住許可,具體取決於報告的簽證程序的居住目的。 主要區別在於簽證是在國外簽發的,也是由德國代表在國外簽發的。 大多數州都有義務獲得德國簽證。 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在來德國之前向國外的德國代表申請簽證。 必須在簽證申請中正確說明計劃在德國居住的目的。


德國居留許可

居留許可通常是臨時簽發的。 這種定期許可證是大多數情況下無限期會議的基礎。 獲得居留許可的權利在獲得居留許可後一段時間後,如果符合某些條件,則給予。 居留許可僅針對特定目的和一段時間發放。 居留許可的權利(居住機會,家庭團聚,保證居留許可)取決於目的(工作,高等教育,庇護等)。

在德國工作

如果居留許可預見到工作(取決於雇主或作為企業家),工作權是在獲得許可的情況下授予的。 以下內容適用於雇主下的僱員:外國人辦公室根據“外國人法”控制履行居留許可的一般條件。 如果條件得到滿足,外國人辦公室要求批准工作許可證(AgenturfürArbeit)。 基本規則是是否有德國人或同等國民(例如歐盟公民或長期居住在德國的第三國國民)(Vorrangprinzip)。 如果沒有優先權,則授予工作許可。 在一段時間後,德國或歐盟公民的平等工作權也是可能的。

更多信息:對於合法居住在德國的土耳其公民及其家人,特殊規則適用於獲得工作許可。 土耳其公民在同一工作場所工作四年是足夠的,以便有機會在與雇主有關的所有分支機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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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上述類型的居留許可只能通過申請申請或轉換為永久居留許可來延長。 申請必須按時提交。 在居留許可到期之前這樣做很有用。 居留許可到期後,不得申請。 這種情況不應給予機會,因為它首先使居留許可正式無效,並可能導致喪失因此而獲得的權利。 例如,如果居留許可在2月18到期,則必須在不遲於當天或更好的情況下提出延期申請!

德國居留許可

居留許可保證居留許可的地位。 該許可證不能限於時間和空間,並且未經勞動局許可,設想任何工作權利。 獲得居留許可可以獲得各種工作(某些專業部門有例外:醫生,職業等)。

通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持有居留許可五年
為社會保險工作工作五年
保證生計
足夠大的住房供人們和家人使用
充分了解德語
掌握德國的社會和政治結構
如果另一方配偶滿足社會保險工作的要求,配偶一方可享有同等權利。 兒童有很多例外。 當孩子達到16年齡時,如果他們在德國居住了五年並持有居留許可,他們可以獲得居留許可。 難民獲得居留許可也有特殊規定。 這些人通常可以在三年後獲得居留許可。



信息: 如果延長居留許可,與有關人員討論獲得居留許可的條件和收集信息是有用的。

注意:持有居留許可的人如果留在國外,也可能在德國失去權利。 當然,每個假期或國外訪問並不意味著您的居住權利丟失。 但是,如果這是一種臨時情況,不包括有關人員的臨時居留(例如離開德國),德國的居留許可將從出發時刻立即自動消失。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臨時出國旅行,也存在危險。 如果您在國外停留超過六個月,您的居住或居留許可通常會直接消失。 因此,如果您打算在國外進行長期訪問,您應該與外國人辦公室討論這種情況。 法律設想了特殊情況(例如兵役或退休),以免失去權利。

德國工作許可證

為工作目的而授予的居留許可(取決於雇主或作為企業家)是多種多樣的。 哪個權限適合您,取決於所需工作的性質。 這裡的區別是簡單的工作,熟練的工作,高素質的工作和創業(創業),不需要職業培訓。

德國高等教育居留許可

外國人可以獲得居留許可申請高等教育或學習。 申請到學習地點的居留期限最長為9個月。 開辦高等學校並獲得學習的人可獲得兩年的居留許可。 在學習期間,學生有權每年在180天工作半天或全天工作。 還有可能在大學內從事助理助理等工作。 成功完成後,居留許可可再延長一年,以找到工作場所。 有必要開展一項適合工作許可證的學習許可的工作,並且能夠由外國人進行(如果工作場所不能由德國公民或歐盟公民或長期居住在該國的第三國公民填補)可能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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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家庭團聚

關於第三國國民的家庭團聚規則非常詳細(見下文關於在自由流動權利框架內對歐盟公民的家庭團聚)。 德國的居留身份對於其家庭成員想要為了統一而加入的人特別重要。

家庭成員在德國工作的權利取決於他們所在的人是否有這樣的權利。 因此,為統一而來的家庭成員基本上受到相同的權利或相同的限制。 (例如,僅在次要條件下進入勞動力市場)。

如果家庭與第三國國民團聚,還必須滿足一些其他要求(例如德國的適足住房和有保障的生活費用)。 例外情況僅適用於尋求庇護者(根據“日內瓦公約”尋求庇護者和難民)。 家庭團聚只能在德國實現。 另一方面,有幾個與家庭團聚未來有關的條件:

下面的配偶(a),有關人員的子女(下文b),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其他家庭成員(c)構成有權團結的群體。

a)如果居住在德國的配偶有居留許可,他/她有權帶上他/她的配偶。 在某些情況下,只有居留許可就足夠了。 情況(居留許可)適用於尋求庇護者,尋求庇護者,居住五年以及第三國公民來德國時結婚並且配偶預計居住超過一年的人。 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例如,在進入德國後輸入婚姻後),部門將自行決定。
b)如果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居住在德國並擁有居住或居留許可,兒童只有在達到16年齡時才有權獲得統一。 如果有關兒童已達到16年齡,這項權利也適用。 在這種情況下,它試圖說德語或者說孩子將很快適應德國。 如果孩子與其監護人或監護人一起移居德國並擁有居住或居留許可,則同樣適用。 未成年尋求庇護者的子女有權在他們達到18年齡之前統一。 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該部門對兒童團聚有正面或負面的自由裁量權。 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兒童處於受害狀態時才允許重新統一。
c)在某些情況下,其他家庭成員(未成年子女或祖父母)可能屬於家庭團聚的範疇。 但是,很難滿足這種情況的條件。 必須有一個非常特殊的受害情況.. 例如,如果生活在雙方的家庭成員(德國和國外)中的一個因疾病或年老而迫切需要照顧對方,就是這種情況。
關於arkadaş友誼的進一步信息“:在德國,同性伴侶關係/婚姻是可能的。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外國人的同性戀者可以像任何其他人一樣享有家庭團聚的權利。

更多信息:德國公民身份的家庭團聚條件更容易。 例如,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第三國國民的兒童可能在成年之前來到德國。 這不是拒絕家庭團聚的正當理由,因為生活在德國的其他家庭成員不能被迫在國外生活,即使生活保障不完整。


有關“配偶的獨立居留證”的其他信息:有些婚姻由於衝突甚至暴力而終止。 關於延長原已婚人士的居留許可,要尋求獲得許可時的條件。 如果有關人員仍沒有無限期居留許可(現在是定居許可),並且又過著單獨的生活,則外國人辦公室無法延長其居留許可。 這個結果對於立法者來說是不可接受的苛刻。 因此,如果在德國的婚姻已經持續了兩年以上,即使婚姻關係消失了,也可以延長居留許可。 如果婚姻在兩年結束之前已經結束並且遇到困難(Härtefall),則移民局可以向配偶發放獨立的居留許可。 根據立法者的說法,嚴重的受害情況是想與暴力男子分開的婦女的處境。

家庭成員和其他海外人士的訪問

家庭團聚的要求不適用於來自國外訪問德國的家庭成員和同事。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他們在德國的訪問時間較短,也要求第三國國民獲得簽證。 如果您希望以訪客身份前來,您需要向國外的德國代表處申請簽證。 德國海外代表對簽證的評價很大。 特別是考慮到與親密家庭成員的關係,關於簽證的決定大多是有利的。 為了使簽證決定有利,必須保證德國遊客的生計。 任務是到當地的“外國人辦公室”並簽署擔保(Verpflichtungserklärung)以支付德國客人的費用。外國人辦公室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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