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補充一下那個無情之人所說的話。 如果您是擁有無限期居住權的土耳其公民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合法居住至少15年的外國人的定居
與他同居的妻子的許可和定居許可證,
並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至第七項或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 11 項及第 1 項規定,但不存在依第 6 項規定驅逐出境的理由
在第 XNUMX 條規定的情況下,它不喪失其有效性。 與德國人結婚
根據第 54、5-7 條或第 XNUMX、XNUMX-XNUMX 條的規定,居住在土耳其的外國人的定居許可證
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八項至第十一項規定驅逐出境的理由
其在第 1 款第 6 條和第 7 條規定的情況下的有效性,前提是它不是
不輸。 申請定居許可證以證明其仍然有效
如果發生意外,由最後經常居住地的外國人辦公室出具該文件。
簡而言之
– 他在德國生活了 15 年
– 如果他/她自己謀生
– 如果有居住權
允許在境外居留6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