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TR無限期居住權的配偶的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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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的妻子有無限期居留權。她於2012年從德國來到土耳其上大學。她於2016年畢業,我們結婚了。現在我們有一個土耳其公民的孩子。從2012年起,她每5個月去一次,留在德國大概1個月左右。她的療程沒有問題,她的第一個居住地是在德國。他在土耳其的第一個居住地好像也在德國。我妻子可以去德國買她的私人保險並說我可以嗎?完全住在這裡並通過為我們的孩子獲得無限期居留許可繼續在德國生活? 有誰的老婆遇到過這種情況嗎?

    無情
    參加者

    你好,我不想讓你困惑,但我想寫下我的想法。 當您在德國境外停留超過6個月時,即一年中您可以在德國居住至少6個月,另外6個月則可以在您想要的國家居住。 如果他離開德國超過6個月,正常情況下將無限期取消。 它不會獲得任何東西。 異界不醒來也沒關係。 但如果他說帶上你的護照或帶上你的出入境TR,不幸的是,這將被取消並無限期地從他手中奪走。 我得到了它。 就您在TR結婚並居住在TR,您的孩子在TR出生而言。如果您的兒子沒有住所,目前將無法在外國公寓工作。 我理解,如果有的話,當您進行家庭團聚時,有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 我還要指出的是,您的配偶出生在德國這一事實並不提供任何優勢,因此他不會無限期地浪費時間。 但是我告訴你最強的,讓你老婆去德國找工作。 我不知道你工作的孩子的年齡。 但。 看看您是否可以關心您的孩子是否沒有座位。 如果您的配偶開始申請德國國籍,可能需要長達1年的時間,您耐心等待,家庭團聚後您將帶著您的孩子來德國。 我認為這是最安全的。 至少一旦他們成為公民,他們就什麼都做不了。

    yenicerixnumx
    參加者

    讓我補充一下那個無情之人所說的話。 如果您是擁有無限期居住權的土耳其公民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合法居住至少15年的外國人的定居
    與他同居的妻子的許可和定居許可證,
    並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至第七項或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 11 項及第 1 項規定,但不存在依第 6 項規定驅逐出境的理由
    在第 XNUMX 條規定的情況下,它不喪失其有效性。 與德國人結婚
    根據第 54、5-7 條或第 XNUMX、XNUMX-XNUMX 條的規定,居住在土耳其的外國人的定居許可證
    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八項至第十一項規定驅逐出境的理由
    其在第 1 款第 6 條和第 7 條規定的情況下的有效性,前提是它不是
    不輸。 申請定居許可證以證明其仍然有效
    如果發生意外,由最後經常居住地的外國人辦公室出具該文件。

    簡而言之

    – 他在德國生活了 15 年
    – 如果他/她自己謀生
    – 如果有居住權

    允許在境外居留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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