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閱讀了論壇但沒有得到一些確切的答案。
我獲得了家庭團聚的居留許可。我們結婚大約3 年了,但我在2 年前的1 月辦理了居留證,我們從1 月2 日開始在同一個地址住在一起。他是德國公民。所以我們會今年1月XNUMX日,我們在同一所房子裡住了兩年,但不幸的是我們決定離婚。我想應該會在XNUMX月XNUMX日之前。
如果我在此日期之前離開家會發生什麼?節的名稱為 vollzeit,但我尚未完成我的 1 年課程。
另一個困擾我的問題是,根據合夥協議,他們在兩年內獲得獨立會議後,將其延長一年,一年後會發生什麼,他們總是延長一年嗎?這個會議取決於有什麼條件嗎?
謝謝